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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2年

创建时间:2024-07-10

饶河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暂行)

饶政发[2002]13号文件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农牧渔业部《养蜂管理暂行规定》、《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饶河、虎林、宝清三县划为东北黑蜂保护区的通知》和《黑龙江省饶河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饶河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称保护区)管理范围总面积为12269平方公里,其中核心保护区面积4385平方公里,缓冲区保护面积2380平方公里(即以饶河县行政界线为起点向内延伸5公里宽的区域),隔离带保护面积5504平方公里(即以西、南、北方向的饶河行政区界线为起点,向外延伸20公里宽的区域)。
    第三条 保护区重点保护对象是纯种东北黑蜂和天然蜜源植物,其中椴树和毛水苏为重点保护的蜜源植物。
    第四条 在本保护区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饶河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黑蜂管理局)是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保护区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
县政府的环保、公安、林业、畜牧以及纪检等部门,要认真配合黑蜂管理局的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该保护区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保护区外围隔离带周边地区,都应从国家利益大局出发,认真协助保护区做好保护东北黑蜂和蜜源植物工作。
    第六条 东北黑蜂自然保护区内(含隔离带)的一切养蜂场点,必须饲养纯种东北黑蜂,严禁饲养异(杂)种蜂群,发现蜂群混杂时,必须立即杀王换种,对异种蜂群必须立即驱逐出境或没收销毁。
    第七条 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围区的蜂群禁止到缓冲区和核心区放养,缓冲区的蜂群禁止到核心区放养。
    第八条 在保护区境内饲养的纯种东北黑蜂,凡到境外放蜂的一律不准入境,擅自入境的蜂群,按非法入境处理。
    第九条 保护区境内的养蜂单位或个人,凭乡(镇)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到黑蜂管理局办理《养蜂证》。
    第十条 严格禁止区外蜂群进入保护区。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准将保护区以外的蜂群带入保护区;铁路、公路、航运等运输部门、各有车船单位和个体运输户,不得为外地蜂群进入黑蜂保护区提供运输工具。对擅自入境的蜂群,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驱逐出境、没收或就地销毁。
    第十一条 东北黑蜂原种场是唯一出售东北黑蜂原种的合法注册单位,出售蜂王必须保证质量,并附蜂王“供应卡”,注明蜂种品系,蜂王体色,出房日期,开始产卵日期和交尾措施等内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和馈赠蜂王。
    第十二条 保护养蜂单位和个人的合法生产权益,任何部门不得向养蜂单位和个人乱收费。
    第十三条 从事农、牧、果、蔬等生产单位或个人,应避免在蜜源花期喷洒农药。需要施药时,须在三天前通知施药区邻近的蜂场及时采取措施。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蜜蜂严重损失的,养蜂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严禁在血缘隔离点和放蜂场地附近兴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污染项目限期治理。
    第十五条 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蜂群检疫制度,发现疫情,采取措施及时扑灭;发现疫情严重并对邻近蜂场构成危害的蜂群,令其就地销毁,防止蔓延。
    第十六条 发生偷盗蜂群、蓄意毒死蜂群和其它破坏养蜂生产的事件,养蜂主管部门协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蜂药、巢础、蜂机具、蜜蜂配合饲料以及蜂产品、系列加工产品,均由黑蜂管理局实施统一管理,并会同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管理部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第十八条 加强保护区境内蜜源植物的保护工作,将境内的椴树、黄柏树列为禁伐珍贵树种,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对其它木本蜜源植物,也要分别实施禁伐、间伐、有计划地采育等有效措施;要保护好挠力河两岸毛水苏湿地和境内草山、草坡、草地,严禁单位和个人开垦。
    第十九条 不断扩大人工蜜源资源。农、林、牧、环保等部门和各乡、镇、村、企事业单位,都要加大人工种植蜜源林、果林、优质牧草、中草药材、经济作物等蜜源植物的力度,不断扩大保护区内蜜源资源。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之一的,由黑蜂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 擅自移动或破坏保护区内界碑、界标、宣传牌等设施的;
   (二) 擅自进入保护区放蜂或在保护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黑蜂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每群蜂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 引入外来蜂群或异种蜂种者;
   (二) 饲养杂种或杂交蜂群者;
   (三) 为外来蜂群进入保护区提供运输工具的;
   (四) 擅自出售和馈赠蜂王的;
   (五) 无证放蜂者;
   (六) 外围区蜂群到缓冲区和核心区放养、缓冲区蜂群到核心区放养者。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黑蜂管理局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 在保护区内未经批准强占放蜂场地者;
    (二) 对保护区内蜜源植物造成破坏或威胁者。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黑蜂管理局会同公检法及林业部门,没收所伐木或产成品,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乱砍滥伐椴树、黄柏树等蜜源植物者;
    (二) 偷运倒卖椴树、黄柏树等蜜源者;
    (三) 利用椴树、黄柏树等蜜源植物为原料的加工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罚款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饶河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