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协会章程
饶河县蜂业协会章程(2026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饶河县蜂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饶河县人民政府批准、饶河县民政局依法登记注册,由本县从事蜜蜂养殖、蜂产品加工、销售流通、科研教学及蜂业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县性行业社会团体。本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蜂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自律与行业管理;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履行协调、咨询、服务、自律职能,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东北黑蜂种质资源,推动饶河东北黑蜂产业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饶河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为黑龙江省饶河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本会活动地域为饶河县行政辖区,会址设在饶河县饶河镇。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守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
第五条 支持本组织发展党员,保障党员正常参与党组织活动,维护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条 主动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上级党组织依规查处本组织违纪党员。
第七条 为本组织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办公场地、活动经费、人员保障,保障党建工作有序推进。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蜂产业相关政策法规、标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承办政府及业务主管单位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事项。
第九条 开展行业调研,收集行业发展数据,为政府制定蜂产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扶持政策、监管制度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第十条 开展东北黑蜂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开展蜂业技术研究,推动蜂业产业改革创新,促进东北黑蜂良种繁育、标准化养蜂技术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代表行业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意见和合理化建议,依法维护会员和蜂业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开展行业生产经营指导,协调蜂业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关系,搭建产销对接平台,开拓线上线下市场,推动饶河东北黑蜂产品品牌建设与市场推广。
第十三条 向会员推介安全合规、质量可靠的蜂药、蜂具、蜂产品加工设备,普及蜂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知识;推广先进实用生产加工技术。
第十四条 收集整理蜂业生产、加工、市场、科技、政策情报信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做好行业信息、先进经验的宣传、传递与交流。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蜂业科技攻关、新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参与蜂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起草与推广。
第十六条 组织开展多层次技术培训,面向蜂农、加工企业从业人员开展养蜂技术、病虫害绿色防控、蜂产品质量安全、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蜂农养殖水平与蜂产品企业质量管控能力。
第十七条 推动会员企业、行业主体之间开展技术、经济合作,促进行业抱团发展;加强与国内同行协会、科研院所交流协作。
第十八条 研究谋划蜂业中长期发展战略,组织策划产业宣传、科普推广,讲好饶河东北黑蜂产业故事,提升区域公共品牌影响力。
第十九条 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业纠纷;受相关方委托,可参与蜂业生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争议的技术咨询论证,引导行业公平竞争。本会不具备司法仲裁效力。
第二十条 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友好交流,稳妥组织开展对外考察、学习活动,严守外事纪律。
第二十一条 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扶弱助农、科普宣传以及其他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公益活动。
第二十二条 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会员依法诚信经营;规范蜂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抵制制假售假、恶性低价竞争等损害东北黑蜂品牌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会系"饶河东北黑蜂蜂蜜""饶河东北黑蜂蜂胶""饶河东北黑蜂蜂王浆"三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持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及本会另行制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商标许可审核、使用监督、产品品质监督、品牌宣传、侵权线索收集与维权保护职能;规范证明商标授权使用行为,维护饶河东北黑蜂区域公共品牌声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按照配套管理规则向本会申请证明商标使用许可。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或协商推荐产生,代表名额分配兼顾团体会员、蜂农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充分体现行业代表性。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 审议本会工作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 审议提案以及重大事项;
- 决定本会终止、合并、分立等重大事宜;
-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涉及章程修改、协会终止的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团体会员单位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可授予荣誉理事资格,荣誉理事享有理事同等参会知情权、建议权,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 23 年召开一次;遇重大事项,可由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理事会主要职责: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
- 聘任、解聘名誉会长、顾问;
- 审核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
-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 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研究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不少于 3 人,设监事长 1 名。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监督协会财务运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开会,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按照社会团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聘请名誉会长、行业顾问。名誉会长、顾问不参与协会行政决策。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会长主要职责:
- 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对外重要文件;
- 组织落实协会重大工作;
- 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因故不能履职,可委托一名副会长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
- 组织制定并落实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 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对接,反映行业诉求,落实政府委托任务;
- 负责活动经费筹集、分配,并监督经费合规使用;
- 组织开展行业表彰、奖励活动;
- 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议;
- 处理理事会授权的其他日常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协会日常运行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
秘书长职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各办事机构人员,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本会可以设立养蜂生产、蜂产品加工、市场流通、东北黑蜂种质保护等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全部活动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开设银行账户。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按登记管理机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会 员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三类。
团体会员:在饶河县辖区内从事蜂业生产、加工、销售、科研教学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组织,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本县年满 18 周岁,从事蜜蜂养殖、蜂产品经营、科研技术服务的公民,承认本章程;保护区内从事养蜂的申请人,应当饲养纯种东北黑蜂,可申请个人会员。
名誉会员:省外、境外单位或个人,热心支持饶河东北黑蜂产业事业发展,承认本会宗旨,可申请名誉会员。名誉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三十二条 入会程序:
- 提交书面入会申请表;团体会员同时提交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明等资质材料;
- 秘书处初审,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 缴纳会费,登记会员档案,颁发会员证书;
- 会员经本会审核推荐,报中国养蜂学会批准后,可取得双重会籍资格。
- 名誉会员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颁发名誉会员证书。
第三十三条 会员权利
-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名誉会员无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展会、学术交流、考察等全部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技术、信息、咨询等各类服务;
- 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符合条件可获得协会推荐、评优申报资格。
第三十四条 会员义务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决议;
- 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 维护本会声誉和东北黑蜂产业品牌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行业利益的活动;
- 互通行业信息,按要求报送行业相关数据,积极参与技术交流、科普、学术相关工作;
- 接受协会行业自律管理;
- 自觉维护"饶河东北黑蜂蜂蜜""饶河东北黑蜂蜂胶""饶河东北黑蜂蜂王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声誉,严格遵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相关制度,不得擅自冒用、滥用本会持有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十五条 退会、自动退会、除名
- 会员主动退会,应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书,办理会员注销手续。
- 会员连续 1 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 2 次无故不参加协会重大活动,经秘书处催告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严重违反本章程,从事违法经营、失信行为,严重损害本会名誉、东北黑蜂产业公共利益;触犯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适宜继续作为本会会员;拒不执行本会重大决议,破坏协会正常工作秩序。
会员退会、除名,不退还已缴纳会费。团体会员单位注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经费
第三十六条 经费来源
- 会费:会费标准参考中国养蜂学会、中国蜂产品协会惯例,结合本县实际确定。个人会员每年 100 元,可一次性缴纳三年会费;团体会员每年 300010000 元,按年度缴纳;理事、荣誉理事、常务理事所在单位可自愿多缴会费。会费标准如需调整,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有偿服务收入;
-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合法捐赠与资助;
- 政府部门财政拨款、项目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经费;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经费支出范围
- 协会秘书处、办事机构日常办公运行支出;
- 行业宣传、技术服务、会议培训、行业表彰、公益事业相关支出;
- 聘请专家、学者开展技术咨询、论证、鉴定、授课劳务及差旅;
- 对外交流、考察、业务洽谈相关合理开支;
- 人员薪金;
- 打造和提升东北黑蜂知识品牌所需支出;
-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合法业务支出。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
- 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 全部经费仅限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设立独立银行账户,所有财务活动接受监事会监督;定期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 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本会章程需要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本会确需终止,须 20 名以上理事联名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讨论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终止前成立清算组织,完成债权债务清算,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清算结束,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后剩余资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用于发展蜂业相关公益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蜂业,包含蜜蜂饲养、东北黑蜂保护繁育、蜂产品加工、蜂产品流通销售,以及蜂业经营管理、科研、教学、技术服务等相关专业和领域。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饶河蜂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原版本通过时间:2026 年 8 月 22 日;本修订版经 2026 年 8 月 22 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